“揭秘!A公司不为人知的一面”
“来自A公司的前员工告诉你,千万别入职!”
已经离职的员工
(相关资料图)
在网络发表上述言论
这样的行为要担责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01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袁某入职A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三个月后,A公司以袁某未完成业绩、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主动与袁某解除劳动关系。袁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袁某支付赔偿金,后A公司按裁决内容履行完毕。
事后袁某在某知名网站上发表文章,以侮辱性的言论对事件进行评述,内含“曝光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恶行”“请帮我转发曝光A公司”等不当言论。
A公司称该文章的点击量虽无法确认,但公证时已显示有41条评论,甚至有意向来应聘的人员看到该文章后,立即取消了应聘。A公司认为袁某的行为不仅有损企业形象和名誉,也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在某知名网站公开发表文章,以侮辱性的言论对被辞退一事进行评论,客观上造成原告在社会上名誉的贬损,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法院判令被告在某知名网站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关于原告请求的经济损失,考虑到本案系因劳动纠纷所引发,属事出有因,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03
鹏法君说法
刘志勇
龙岗法院刑事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利用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侵犯隐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鹏法君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社会公众要牢固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循法律途径理性维权,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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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供稿:龙岗区法院
作者:刘志勇 林丹燕
原标题:《离职后发文“讨伐”公司!法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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